王先生交纳了停车费但却没有把车停在指定停车位上,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价值百万的丰田吉普车在小区内被盗。为此,车主把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丢失车辆损失费102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王先生因没有将汽车停在指定车位里,所受损失应自行负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 逾期交房 可解除购房合同 房产纠纷可以怎么解决? 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 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龙观云趣园小区交纳150元停车费后,将车停进该小区。3月12日晚9时,王先生开车回家,没有将车停在指定停车位,而是将他开的丰田4700型吉普车停放在该小区20号楼东侧附近的小区道路边。第二天早晨7时左右,他发现自己的车没了。为此,王先生所在的哈尔滨东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小区的物业公司深圳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称物业公司保管不善,索赔102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东美公司交纳每月150元是车场车位租用费,而不是保管费。双方充其量形成了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对该车的保管义务。同时该车并未按要求使用车位,而是违反双方约定及物业管理规定,随意停放车辆,该车丢失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无关,应由东美公司自行负责丢车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东美公司应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位上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应对停放在固定停车位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东美公司在丢车当晚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中,而是将车辆停放在他处,致使该机动车脱离了物业公司的保管范围,物业公司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不应负有管理义务,东美公司对其擅自改变停车位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