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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如何执行?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25 11:17:36 阅读次数: 11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如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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