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江西姑娘黎某,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就谈婚论嫁了。为解决婚后住房问题,黎某提出让张某出资购买一套楼房,但要登记在黎某名下,这样黎某觉得比较有安全感。 张某想,反正结婚后房子也是两个人的,就答应了黎某的要求。谁料想,黎某一年后不辞而别,并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黎某名下的房屋属二人共有。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某诉称,其与黎某原系恋爱关系,且已举行了订婚仪式。二人在恋爱期间,为结婚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该楼房登记产权人为黎某,但购房首付款180000元及各种购房的税、费均由其本人出资,其还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后因黎某不辞而别等原因,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张某认为,虽然房屋登记产权人为黎某,但此房屋是其与黎某为结婚而购买,且房屋的首付款及各种税、费均由其出资,其也按月交纳了部分房屋贷款,黎某只交纳了几个月的贷款,为此,此房屋的产权应属二人共有。因其与黎某无法就房屋归属问题协商一致,为此,其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属其与黎某的共有财产。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