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后,前夫单位补发了3万多元的住房补贴款,王某觉得这钱有自己的一半。 近日,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定:住房补贴属于二人离婚前的部分,应分给王某一半。 48岁的王某家住阜新市彰武县。2006年5月,她与前夫关某离婚。离婚一年后,王某听说关某的单位在2007年4月补发了30276元的住房补贴款。 “这个住房补贴款是针对我们俩有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住房发放的,这钱当然应该有我一半了。”王某是这样认为的,于是她找到前夫,要求将这笔住房补贴款一人一半。 但关某不这么认为,“这钱是咱俩离婚之后发下来的,跟你没关系,凭什么和你平分?”于是,王某将关某告上法庭。 近日,彰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财产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某单位补发的住房补贴款,是针对关某和王某二人婚后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补贴。尽管住房补贴款是关某和王某离婚之后才补发到关某手里,但补贴的年限包含了二人婚姻关系存续的那段时间,而该时间内的房屋补贴款,应属关某和王某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分得离婚前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补贴款,共计11669.84元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