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王某与卖房人张某双方签了房产买卖合同后,买方才发现卖方的共有产权人死了一个,房子没法过户。但此时,中介费已经付出去了。房产交易没完成,中介费究竟该不该付?为此,近日购房人和中介闹到了法院。购房人状告中介,要求退还已经付出的8000元中介费;而中介却反诉购房人,要求他继续付清未付的6000元中介费。
【司法案例】
2010年4月28日,王某经某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购买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据介绍,该房产的产权人是老张和儿子张某夫妻三人,他们一家三人共同为出售方。
根据《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出售方应于2010年4月30日办理产权解押,于2010年5月15日前往办理过户手续,于收到全额房款当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不过,该《房产买卖协议》仅有张某一人签字。
王某说,《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后第二天,中介才告知王某,该房产共有人之一老张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前一两个月,就已经死亡了,因此,该房产无法按时过户。王某得知此情况以后,立即要求解除与张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2010年4月30日,张某将2万元定金退还给他。
王某认为,某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房产买卖协议》无法成立生效,更无法得到履行。“我已经和卖方解除《房产买卖协议》,那么,中介就应该退还中介费。”不过,中介并不认同王某的观点,反而要求王某按原来的约定,付清剩下的5200元中介费。某某房产的代理人律师说,中介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对老张已经死亡的事实并不知情,买方王某当时也同意由张某代表房产共有人签这份合同。
此后,王某多次找中介协商,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8000元,但都遭到了拒绝。为此,他只好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返还8000元中介费。
上海专业房地产律师认为:“房产中介机构负有核查房产权属的义务,但是被告的这家中介公司不但没有去核实该房产的实际情况,更没有如实告知该房产共有人之一老张已经死亡的事实,导致购房者在支付了定金以后,不得不与出售方解除合同,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我们认为,购房协议没有可能依约履行,且合同已经解除,中介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中介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不应该向买方收取中介费,已经收取的8000元中介费应该退还,驳回中介的反诉请求。
【案例点评】
上海房地产律师: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负有审查义务,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报酬,只有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建立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在房屋交易成功后才可以请求报酬。现买方发现卖方的共有产权人死了一个,房子没法过户,房屋交易没有成功,不能达到购买房屋的目的,房产中介主张取得佣金没有依据。
在实践中,中介公司往往还承担着审查产权人处分权、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代收代转定金、代收预付款、代办贷款等义务,而这些义务对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由于中介公司的过错,导致交易一方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虽然中介公司履行审查产权人处分权、购房人履约能力等义务具有居间性质,但委托人系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进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转让他人房产、购房人无购买能力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甚至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或适当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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