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
“我的优先购买权咋没了?”
刘某想在杨浦区开一家烧烤店,之后相中了位于杨树浦路××号的一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房屋。
2005年11月6日,刘某和房屋所有者——某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签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租下这套房屋中的100平方米,租期为一年,即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11月14日,租金为2.4万元人民币;如果刘某按时交纳租金,贸易公司还保证他承租至2007年。在约定中,还有一条后来引发争议的条款:如出卖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刘某享有优先购买权。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跟刘某享有相同优待的还有一个人:2006年6月,贸易公司将剩余的52平方米租给周某,租期一年,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开始,两位承租人相安无事。由于经营不错,刘某想继续租房,在2006年11月一年租期快满之时,又向贸易公司交了一年的租金。可让刘某想不到的是,到2007年11月15日,来通知他停租腾房的不但有贸易公司,还有周某。刘某很纳闷:周某和我一样是租房子的,他凭什么让我腾房呢?
经了解,他才如梦初醒,他租的房子早在一年前就更名换姓了,房主已成周某。更让他惊讶的是,就在他第二次交租金前的两个月,房子就不属于贸易公司了。2006年9月,贸易公司因转制决定将朴、吕二人共同租用的房子整体出售了。承租人周某以4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房子,并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交了契税。
“凭什么剥夺了我的优先购买权?”对这笔房产交易毫不知情的刘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受到了伤害。
【法院打官司】
一审和二审都宣告败诉
“明明在合同里约定,要是卖房子,我有优先购买权,可我却连卖房子的事都不知道!?”刘某不甘心,一纸诉状将贸易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确认贸易公司与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他对争议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
一审的结果,是刘某的诉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周某和刘某都是这处争议房屋的房产承租人,都享有平等优先购买权。贸易公司将房屋出售时,张贴了公告,通知了承租人,是刘某自己没及时主张权利。而周某通过竞价买下房子,并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这笔房产买卖是合法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刘某无法接受这份判决。他认为,贸易公司所说的公告,他根本就没看到,更没有人来通知他房子要卖掉。他提出了上诉。
经法院再次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与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刘某和周某都承租了部分诉争房屋,既然贸易公司将诉争房屋整体出售,那么,刘某和周某都享有平等的优先购买权。但,刘某所享有的房屋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贸易公司与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此外,贸易公司与周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虽然发生在刘某承租期内,但并没有影响刘某承租房屋,而且,刘某与贸易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期已满。所以,贸易公司卖房,并没有损害刘某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再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抗诉】
抗诉讨回“优先权”
两次审判,刘某都输掉了官司。2008年7月27日,刘某来到检察机关申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请抗诉。抗诉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与贸易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也就是说,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依法产生的。更况且,刘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如出卖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刘某有优先购买权。”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依照法律,刘某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贸易公司说,在卖房前一个月张贴了告示,也通知了刘某所开饭店的服务员,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可是,证据无法认定贸易公司所说的告示已张贴过,也没证据证明刘某一定能看到。至于,贸易公司说通知刘某饭店的服务员,也没证据能证明。
第三,房屋卖出且更名过户后,贸易公司还以出租人的身份收取刘某的一年租金。这说明贸易公司并不想让刘某知道出售之事,与贸易公司的说法自相矛盾,该公司与购房者周某有恶意串通之嫌,损害了刘某的优先购买权。
2009年年底,市法院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周某与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同时,法院还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刘某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点评】
上海房地产律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所以,房屋所有人在出卖房屋时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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