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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争祖屋引发继承官司 妹诉兄要求拆新屋复原貌
发表日期: 2017-03-09 17:10:14 阅读次数: 30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父母离世后遗留三处房产,五兄妹却因此数次对簿公堂。从2013年开始,住在澳门的妹妹阿英先后起诉要求分割房屋遗产。由于房屋过户遇到麻烦,2015年,阿英又一次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兄长阿俊拆掉新房,恢复旧屋原状。3月8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由遗产继承纠纷引发的排除妨害官司终审判决。

■三处房屋遗产引发两宗官司

阿英和阿俊等五兄妹是南朗镇某村居民,阿英早年间移居澳门。2005年,他们的父母先后离世,留下三间祖屋。2012年11月,排行老四的阿俊将其中一处祖屋拆除,并花半年时间重新修建了两层楼。这件事让住在澳门的阿英非常不满。

2013年,阿英将其余四兄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当年,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三宗房产由五兄妹各占1/5份额。判决生效后,阿英向法院申请执行将房产过户到5兄妹名下。除了阿俊已经重建的房屋外,五兄妹共同分割了其余两套房产。

阿英称,阿俊拒绝配合对重建的房子进行测量,导致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8月,阿英又一次起诉到法院。她认为,阿俊未经她的同意擅自拆除旧屋重建,侵犯了她对原有旧屋所享有的物权。她要求阿俊拆除新屋恢复原状,并配合将房子过户到五兄妹名下。

就在阿英再次起诉后的一个月,阿俊和其他三名兄长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他一人独立继承该处拆旧建新的房产,对于另外两间祖屋,阿俊放弃相应的继承份额。

■法律依据和乡规民约的碰撞

“阿俊将原来的一层房屋拆除后新建两层,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及验收备案手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非法建筑。这种建筑不能改正,不能补办相关建设手续,依法应该拆除。”阿英称她向国土部门咨询,得知阿俊新建的房屋是无法办理继承权权属登记的,除非将新建的房屋进行拆除。

对此,阿俊是另一番说法。“房子重建时是经过所有人同意的,这间房产权证件在阿英手上,我建房时要求她提供证件,她只给了我复印件。我用复印件办不了报建手续,房子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因此一边兴建一边报建。”阿俊说,房子封顶了,阿英就说要分得1/5份额。

对于兄妹之争,大哥阿海和二哥阿达表达了自己的无奈。“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由于政府部门不给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阿英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判决大家各占1/5。阿俊拆屋重建我们俩是同意的,但同时告诉他要征得所有兄弟姐妹同意才能新建房屋。如今,阿英要求拆除阿俊新建的二层房屋,虽然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乡规民约。”

■法院终审驳回拆房诉求

法院一审开庭期间,法官曾多次向阿英解释,如果她坚持拆新房的诉求不变更,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问她是否考虑将诉求变更为由阿俊就涉案房地产向她支付1/5产权份额对应的补偿款。但是,阿英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阿俊拆除新房。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阿俊拆除旧屋后,旧房子的物权因他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的发生而消灭,客观上已经无法恢复原状。因此,阿英要求阿俊拆除其新建的二层房屋,恢复被阿俊拆除的原有旧房屋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属于履行不能。

阿英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拒不变更其诉讼请求,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法院据此驳回了阿英的诉讼请求。对于阿英要求阿俊配合测绘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测绘以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属于另案生效判决应如何执行的问题,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这一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2016年初,法院一审驳回了阿英的诉讼请求,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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