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因信任缺失或有信任摩擦而引发的涉外民事案件,按照具体诉讼程序走,耗时费力,不能尽快投入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在涉外诉讼中采取调解机制可以解决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也可避免之后长期的诉讼纠缠,省时省力且节约司法资源。 案例导读: 案由:一桩跨国生意,原告为购买模具的英国公司,被告为模具销售商蒋某。原告怕付款后得到的是劣质模具,要求先取回模具,待检测合格后,再行支付款项。而被告担心原告取回模具后,克扣乃至拒绝支付模具款等费用。双方的分歧点在于先付款,还是先交货。 解决:由法院作为中间人,原告先将款项打到法院账户,款项到达法院账户后,由被告组织安排模具检测,原告确认模具符合要求后取回模具,被告再来法院领取款项。此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并就付款事宜及案件后续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原告撤诉。 信任缺失引发的涉外诉讼新“解锁”:调解 法律指引: 1、涉外民事诉讼 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案件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2、调解 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调解的适用 双方信任缺失而引发涉外民商事诉讼,因两地来往不便,法律程序也有较多差异,任一方反悔,对方都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解决,所以在解决因信任缺失引起的涉外诉讼纠纷时,调解机制来化解纠纷是最为妥善之法。双方当事人可达成一致意见选择调解的方法来化解矛盾,法院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多适用调解机制,使双方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解决纠纷。 4、调解书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三十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调解实现后,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书或判决书的方式确保法律效力。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