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作为代理人? 任何人(律师,专利代理人等)有权在提出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执行业务的,应有权就该申请在国际局和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以及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执行业务(条约第49条); 有权在国际检索单位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事务的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专门在该国际检索单位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事务。 谁可以作为共同代表? 申请人之一,且有权提出国际申请(即,是PCT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可以被其他申请人委托,或没有委托一个共同代理人或委托一个共同代表的,请求书中名列第一位的有权向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被认为是共同代表。 代理人和共同代表的相关规定: 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任何行为,或者对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进 行的任何行为,应具有全体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对全体申请人进行的 行为的效力,除非:被认为是共同代表的申请人提交撤回通知,和当受理局放弃要求提交委托书,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提交撤回通知,却没有提交由所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代理人和共同代表可以以下列方式委托: 1、签署请求书,或依据第II章签署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2、签署关于其国际申请的单独的委托书; 3、签署关于以申请人的名义提交的所有国际申请的总委托书。 4、提交给受理局或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给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总委托书。 5、依据规定撤销和辞去委托。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