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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银行提供抵押贷款的房屋预售、现售合同纠纷,程序上应如何把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9 21:47:53 阅读次数: 103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由银行提供抵押贷款的房屋预售、现售合同纠纷,程序上应如何把握?
  商业银行开办个人贷款是金融机构配合国家启动房地产消费市场政策的一项措施。开展此项业务,银行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例如贷款人与商品房开发商之间的房屋预售、现售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时,银行如何收回贷款?银行能否参加到购房双方的诉讼中去?以什么身份参加?审判实施中,一些法院在程序上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参与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在实体上则直接判决开发商返还银行售房款。
  对此,我们认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银行与贷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当事人不同、管辖原则也不同,所以不是民诉法所称必要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那么银行是否能以与本案的处理有关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呢?我们认为,由于银行既不是以正在进行买卖合同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对其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依附于购房人或开发商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不符合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不能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分案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分案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免银行利益受损,我们可以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购房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中日内注销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并将房屋返还出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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