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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银行提供抵押贷款的房屋预售、现售合同纠纷,程序上应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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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银行提供抵押贷款的房屋预售、现售合同纠纷,程序上应如何把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9 21:47:53 阅读次数: 103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由银行提供抵押贷款的房屋预售、现售合同纠纷,程序上应如何把握?
商业银行开办
“
个人贷款
”
是金融机构配合国家启动房地产消费市场政策的一项措施。开展此项业务,银行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例如贷款人与商品房开发商之间的房屋预售、现售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时,银行如何收回贷款?银行能否参加到购房双方的诉讼中去?以什么身份参加?审判实施中,一些法院在程序上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参与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在实体上则直接判决开发商返还银行售房款。
对此,我们认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银行与贷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当事人不同、管辖原则也不同,所以不是民诉法所称
“
必要的共同诉讼
”
或
“
普通的共同诉讼
”
。那么银行是否能以
“
与本案的处理有关
”
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呢?我们认为,由于银行既不是以正在进行买卖合同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对其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依附于购房人或开发商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不符合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不能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分案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分案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免银行利益受损,我们可以在判决主文中明确:
“
购房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
中日内注销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并将房屋返还出售人
”
。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地产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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