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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如何?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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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如何?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关系?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06 23:05:27 阅读次数: 9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

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

屋协议等等。

许多人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并不具各合同的约

束力,所以即便双方违约也不产生违约责任。实际上,商品房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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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蚕;含鼷褒:同△恁穑善屠丨矣帚黏糸赶骡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签约双方

收受:晷繁缶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

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22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各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

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内部认购是开发商在取得五证前进行的一种销售手段,可以以

较快的速度融资,以较优惠的价格吸引购房者,目前内部认购期房

的现象仍然很普遍。未取得预售证的项目不具各合法销售条件,

而内部认购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

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的商品房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

合同。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

款一倍的赔偿责任: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

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

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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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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