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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拆迁人变更拆迁合同的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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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变更拆迁合同的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09 22:54:36 阅读次数: 7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1995,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宣武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枣

林北里进行危房改建,牛街联社的住所属改造范围之内。1996

1997,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先后与牛街联社达成三份拆迁补

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应在枣林前街补偿

牛街联社商业用房⒛0平方米。但是,01,经北京市政府有关

行政部门的批准,枣林北里危改小区的建设单位由通达总公司第

二分公司变更为达和通公司。于是,从⒛0212月至⒛0312

月间,达和通公司与牛街联社又先后达成三份协议,其中达和通公

司确认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牛街联社三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

的权利义务均由达和通公司承担,同意支付牛街联社拆迁补偿款

和延期回迁补偿费。但是,直至⒛05,达和通公司一直未履行

协议。牛街联社认为,达和通公司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构

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拆迁补偿款及延期回迁补偿款

202万元;而通达总公司作为达和通公司的股东,应对达和通公司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牛街联社要求达和通公

司给付拆迁补偿费及延期损失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是通

达总公司是否应就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第一

.,0212,牛街联社和达和通公司就拆迁事宜签订的协

议书表明,达和通公司应承担履行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在前述

协议中义务的责任,牛街联社对此亦予以认可。故牛街联社要求

达和通公司按照每平方米TO00元的价格给付拆迁补偿费,并给付

延期损失费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针对第二焦点,达和通公司与

通达总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达和通公司应对其在本案所涉法

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通达总公司并非本案所

涉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其无须对达和通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所以牛街联社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本案关系到拆迁人变更后,谁来承担拆迁合同义务的问题,

及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规定,尚未完

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

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所以,受让人将取代转让人的地位,

为合同新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本案中,

通达公司第二分公司将建设项目转让给达和通公司,不但得到有

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而且得到了原告的同意,所以,达和通公

司承继了通达公司第二分公司的拆迁人资格,概括承受了通达公

司第二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法履行通达公司第二分公司对

原告的合同义务。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此项主张。但是,通达

总公司虽为达和通公司的股东,但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

律主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原告要求通

达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拆迁人变更的,由原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受让人依据合同的规

定承担拆迁补偿安置义务。

【关联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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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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