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5年,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宣武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枣
林北里进行危房改建,牛街联社的住所属改造范围之内。1996、
1997年,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先后与牛街联社达成三份拆迁补
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应在枣林前街补偿
牛街联社商业用房⒛0平方米。但是,⒛01年,经北京市政府有关
行政部门的批准,枣林北里危改小区的建设单位由通达总公司第
二分公司变更为达和通公司。于是,从⒛02年12月至⒛03年12
月间,达和通公司与牛街联社又先后达成三份协议,其中达和通公
司确认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牛街联社三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
的权利义务均由达和通公司承担,同意支付牛街联社拆迁补偿款
和延期回迁补偿费。但是,直至⒛05年,达和通公司一直未履行
协议。牛街联社认为,达和通公司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构
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拆迁补偿款及延期回迁补偿款
202万元;而通达总公司作为达和通公司的股东,应对达和通公司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牛街联社要求达和通公
司给付拆迁补偿费及延期损失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是通
达总公司是否应就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第一
焦.点,⒛02年12月,牛街联社和达和通公司就拆迁事宜签订的协
议书表明,达和通公司应承担履行通达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在前述
协议中义务的责任,牛街联社对此亦予以认可。故牛街联社要求
达和通公司按照每平方米TO00元的价格给付拆迁补偿费,并给付
延期损失费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针对第二焦点,达和通公司与
通达总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达和通公司应对其在本案所涉法
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通达总公司并非本案所
涉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其无须对达和通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所以牛街联社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本案关系到拆迁人变更后,谁来承担拆迁合同义务的问题,以
及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规定,尚未完
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
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
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所以,受让人将取代转让人的地位,成
为合同新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本案中,
通达公司第二分公司将建设项目转让给达和通公司,不但得到有
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而且得到了原告的同意,所以,达和通公
司承继了通达公司第二分公司的拆迁人资格,概括承受了通达公
司第二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法履行通达公司第二分公司对
原告的合同义务。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此项主张。但是,通达
总公司虽为达和通公司的股东,但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
律主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原告要求通
达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拆迁人变更的,由原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受让人依据合同的规
定承担拆迁补偿安置义务。
【关联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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