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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谁来承担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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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谁来承担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义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09 23:00:21 阅读次数: 84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某单位决定对本单位的部分旧住宅楼进行改建,于是办理了

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提高拆迁效率,该单

位将拆迁事务委托给某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公司接受委托后,

拆迁范围内的该单位职工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这部分

职工及其家属自行解决周转房,但是拆迁公司为其按原住宅面积

每平米sO0元进行补偿;如职工愿意回迁的,按每平米优惠价⒛00

元的价格购置新楼房。但是,这部分职工搬迁后迟迟没有拿到补

偿款。当职工向某单位索要时,该单位认为,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拆

迁公司与职工签订,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补偿义务;当职

工向拆迁公司索要时,拆迁公司声称自己是为某单位办事,无义务

支付补偿款。这部分职工的补偿款迟迟没有落实,于是诉至法院,

要求某单位和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拆迁公司与职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拆迁前公司拒绝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

经构成违约,应对职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某单位作为拆迁人

应与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本案涉及委托拆迁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就是说,建设单

位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实际进行拆迁的拆迁公司,谁应当对被

拆迁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为提高工作效率,拆迁人经常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

拆迁。在委托拆迁的情况下,通常由拆迁人和拆迁公司签订委托

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

务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可以以委托人的名

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以处理受托事务。在受托

人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受托人的行为实质上是民事

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

种情况下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一切合法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

,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委托范围

内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责任承担将有所不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

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的除外。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

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

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

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所以,本案中,拆迁公司接受某单位的委托

进行拆迁,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单位职工知

道单位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

该合同之约束拆迁公司和职工,某单位应当与拆迁公司对职工的

补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职工不知道单位与拆迁公司之间

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如果拆迁公司不支付补偿款是由某单位的原

因造成的,那么拆迁公司应当向这些职工披露委托事宜,职工可以

选择某单位或拆迁公司中的一方承担赔偿补偿款的义务;如果拆

迁公司不支付补偿款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应独立对职工承

担补偿款的赔偿责任。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情况下,拆迁责任在委托人和实际拆迁人

之间的划分,需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

【关联法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

《合同法》第396条、第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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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上海浦东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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