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北京建工集团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地区进行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吴某的私房地址在拆迁范围内。⒛05年4月,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与吴某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协议约定吴某于⒛05年4月⒛日前搬家交房,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一次性向吴某支付拆除房屋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及拆迁补助费。协议签订后,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依约支付了上述费用,吴某也在别处购买住房并搬迁至新居居住。但是,吴某之女张某认为,自己长期与母亲吴某居住在一处,在他处无住房。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与其母签订拆迁协议之前没有与她商谈过拆迁安置问题,签协议时她没在场,不同意腾房。同时,张某认为,拆迁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超过期限的协议自行失效”,现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协议已经失效。无奈之下,北京建工集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张某履行拆迁协议。吴某作为房屋之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屋。建工集团公司与吴某签订的拆迁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虽然被拆迁房屋现尚未拆除,但建工集团公司及吴某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张某作为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行使房屋所有权人之合同权利,故张某主张合同失效之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判令吴某、张某履行腾房义务。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产权人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有资格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就可以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独立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其他任何人不能干预。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是被拆迁人,其他常住人口不能主张享有被拆迁人的杈益。
【关联法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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