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O0年10月,陈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市工作。为解决住房问题,陈某在网上发出租房启事。王某夫妇恰逢要去美国探亲,2年内其住房将闲置不用。王某夫妇在网上看到陈某的租房启事后
当即与陈某联系,愿意出租自己的住房给陈某,双方经协商・达成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自2000年10月⒛日至⒛02年10月30日。随后王某夫妇出国,陈某搬入该房居住。⒛01年5月,陈某结婚,对此房进行了简单装修,花费装修费sO00元;2002年8月,该市降了一场罕见的暴雨,此房一面墙体倾斜,房顶也出现多处漏雨。于是陈某自费请维修队对房进行修缮,花去费用SO00元。zO02年9月,市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决定开发建设生活住宅小区,陈某租住的房屋就在拆迁范围之内。zO02年10月,王某夫妇回国后与拆迁人某开发公司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是陈某和王某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发生争议。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拆迁人,应当得到全部拆迁补偿款;而陈某认为,自己是承租人,房屋拆迁导致其必须搬迁,王某应分给其一部分搬迁费及经济损失补偿。另外,陈某认为自已对该房屋进行过装修和修缮,自己的劳动使此房的市场价值得到提升,所以拆迁补偿款应有自己的一部分。双方因此争执不休,最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拆迁补偿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的对象仅仅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可以协商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或由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承租人搬迁确有因难的,拆迁人可以向其支付部分搬迁补偿费。所以,本案中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仅有王某夫妇,不包括承租人陈某。至于陈某为出租方所作的牡献和支付的费用,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 本案中,陈某认为自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装修和修缮,提升了该房屋的价值,因此应分得王某夫妇领取的部分拆迁补偿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虽然拆迁的货币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而陈某的劳动和贡献实质上提升了该房的市场评估价,但是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成为被拆迁人,可以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所以陈某对拆迁补偿款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不过,陈某对此房付出的经济代价可以从租赁合同等渠道获得补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房屋的修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费修缮并要求出租人偿还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通知或等待出租人修缮的,承租人应当自行修缮,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因为此行为已经构成民
法上的无因管理,受益人应当支付无因管理者因管理财产而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此项请求是基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与本案的拆迁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另行起诉。此外,就装修费来说,是否可以请求出租人支付要看租赁合同的约定。因为此项花费的目的不像修缮费那样,是为了维护财产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增加财产的使用舒适性,因此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出租人对装修费不予补偿。如果装修费极大地提升了房屋的市场价值,法院也可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继续使用这一装修成果的出租人支付部分费用以示补偿,但是这些都不是本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陈某只能另行起诉。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 虽然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过装修、修缮,但他不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参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承租人支付的装修、修缮费用,只能通过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向出租人求偿。
【法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
《合同法》第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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