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等兄妹七人,在父母双亡后分家析产。原告李某等六兄妹放弃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父母全部财产包括位于某大街78号房屋的私房均由兄妹中的李甲一人继承取得。兄妹七人还对分家析产协议进行了公证。协议签订后,李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李某等六人均搬往他处居住。几年后,市政工程公司在该大街进行市政工程建设,诉争的78号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李甲以所有权人身份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决定产权调换。可是在搬迁过程中,原告李某等六兄妹返回78号院,将房屋占用,要求作为被拆迁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与安置。
法院认为:原告六人在拆迁范围内没有住房,对所拆除的某大街78号房屋也不享有所有权。依据《城市房屋产权管理条例》规定,原告六人不属于被拆迁人,不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得到安置和补偿。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原归原、被告的父母。在父母相继过世后,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取得房屋的继承权。但是,在遗产处理之前,如果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原告六人不但已经通过协议明确放弃了对诉争78号房屋的继承权,而且搬出78号房屋,在他处居住。所以,在拆迁时,原告六人既非7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也非使用人,不属于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对象。因此,法院不支持该主张的做法是正确的。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继承人一旦明确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权和使用权,就不能要求以被拆迁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和安置。
相关法条:《继承法》第10、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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