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佟某与其他八兄妹及其母亲按份共有位于西城区某街弘号的房屋14间,原告占其中1/3的份额。2O01年,该地区房屋拆迁,“号有两间房屋处于拆迁范围。拆迁人与10个产权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佟某的三兄妹将补偿款全部领走,与其母亲作了分割。原告认为自己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有权按照份额享有部分补偿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三兄妹及母亲返还其应得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已查明诉争的西城区某街“号两间房屋为空闲房屋,房屋产权人对拆迁单位因拆除上述房屋而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均享有权利。现原告要求按照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取得12万元拆迁补偿款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已将补偿款全部分配,故应由四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共有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又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类。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其特征在于:各个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明确的份额,并依此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分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对诉争的房屋按份共有,均为所有权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均为被拆迁人。在共有的房屋被拆迁时,拆迁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有权人支付的补偿款,是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所作的经济补偿。各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自己享有的份额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款。四被告将补偿款占有后,私下全部进行了分割,非法占有了原告应享有的份额,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有理由判决其返还不当占有的财产,并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房屋的共有人都是被拆迁人,都有权享有拆迁补偿款。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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