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经营的私营企业坐落于城郊。⒛01年,该地段被规划为市三环路建设区,拆迁人市政建设公司将拆迁事宜委托给街道办事处。刘某的私营企业正处于拆迁范围内,于是街道办事处多次找刘某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刘某认为自己的企业因拆迁所遭受的停业、停产及其他财产损失远远大于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于是拆迁补偿协议一直未能签订,双方因此也产生一些矛盾。一日,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刘某的私营企业被强行
拆除。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不享有房屋拆迁管理职权,因此无权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采取强制拆迁行政措施。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街道办事处在性质上是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责。但是,街道办事处不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对房屋拆迁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执行的职能,无权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无权发布拆迁公告,无权作出拆迁行政裁决,更无权采取强制拆迁性质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街道办事处可以派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所以,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对被拆迁人刘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街道心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应由具体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以国家赔偿的方式对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街道办事处为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具备房屋拆迁监督管理职能,更不能强制拆迁,否则须承担国家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7条
《国家赔偿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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