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校决定对图书馆进行扩建拆迁工作,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王女士的住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双方虽经过多次协商,但是王女士始终不满意补偿金额,因此发生争议。后来,应学校的请求,王女士同意在进行证据保全后先拆房、后补偿。于是双方在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王女士搬出住所,房屋交由学校拆除。但是在房屋拆除后,王女士与学校还是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后来王女士得知学校虽然已经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法律文件。于是王女士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学校共同告到法院,要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已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学校共同承担其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进行拆迁必须持法律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必须对上述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文件不齐备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本案中,房地产管理局在学校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情况下发放拆迁许可证,其行为违法。判令撤销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重新件户具体行政行为,并与学校共同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指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有关基本资质和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后,对于符合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申请予以批准,并发给准许申请人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书面批准文件。①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以,房屋拆迁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作为拆迁许可的申请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在受理申请后,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审查,一方面,审查建设申请单位是否取得了法定的各项行政审批文件;另一方面,审查这些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如果建设单位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上述法律文件,或者虽能提供这些文件,但是审批文件在内容上违法,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本案中,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审查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就发放拆迁许可证,其行为违法,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王女士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张应予支持。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在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及相关法律文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单位颁发拆迁许可证。
【关联法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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