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但是拆迁人事后补办手续并已经组织施工的,如何处理?
【案情】1999年10月,拆迁人杭州市东河沿线改造(下城段)工程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东河沿线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仅以指挥部提供的杭土字(1998)O53号建设用地呈报表、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同意提前办理下城段东河改造工程房屋拆迁手续的函,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指挥部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李洁等15人属于拆迁范围的被拆迁人,由于不同意指挥部的拆迁行为,将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判决撤销此拆迁许可证。可是,在诉讼期间,拆迁人指挥部不但已根据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同意提前办理下城段东河改造工程房屋拆迁手续的函,开展了拆迁活动,而且在一审判决前,浙江省人民政府为杭州市东河沿线改造(下城段)项目补办了土地征用手续,指挥部已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批准文件。此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处理?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指挥部未能提供拆迁用地手续合法批文的情况下,即向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李洁等人的诉讼理由应予采纳.但在一审判决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已于2001年7月25日为杭州市东河沿线改造(下城段)项目补办了土地征用手续,杭州市东河沿线改造(下城段)工程指挥部现已取得合法的土地批准文件,且本案所涉拆迁项回也早已组织实施,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上诉人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已没有实际意义,且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对李洁等人要求撤销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迕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本案中,拆迁人工程指挥部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并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仅凭借建设用地呈报表、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同意提前办理下城段东河改造工程房屋拆迁手续的函,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指挥部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呈报表和函件不是规范性批准文件,不能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对拆迁人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的义务。可是其疏于审查,向指挥部发放了拆迁许可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李洁等15位被拆迁人,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拆迁许可证。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诉讼尚未终结时,指挥部取得了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开展了拆迁工作,此时如何认定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效力?怎样判决能最大限度保护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首先,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违法,所以必须依法予以确认;其次,虽然通常来讲,法院确认发放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以后,必然要判决撤销该拆迁许可证,并判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作出是否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本案中如果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判令撤销,杭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局必须重新作出是否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介于拆迁人已经取得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文件,杭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局还是得作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决定。所以判令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不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资溽浪费,而且也会扩大当事入的损失,因为拆迁人已经在事实上组织了拆迁活动。所以,从节约成本、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做法是值得赞同的。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但是拆迁人事后补办手续并已经组织施工的,为避免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失,也为了避免扩大当事人的损失,法院可以驳回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请求。
【关联泫条链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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