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斌与杨威系姐妹关系。zO00年5月,西城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管委)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杨斌、杨威之父杨康尧承租的西城区某号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市政管委于20O0年5月8日J日张贴了拆迁公告及房屋拆迁通知。2004年10月,杨斌以户主的身份与市政管委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2间,建筑面积为zT.T3平方米,在册人口3人,分别为户主杨斌、之女葛静、之妹杨威,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即户主杨斌、之女葛静。市政管委应当在杨斌完成搬迁后7日内,将被拆除房屋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一次性付给杨斌。合同签订后,杨斌将被拆迁房屋交与市
政管委,并提交了内容为因拆迁问题产生家庭纠纷,责任自负的书面保证。市政管委将拆迁款发给杨斌。杨威认为,父亲死亡后,杨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户主,并与北京市市政管委签订拆迁协议,领取了拆迁款,致使自己无家可归。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市政管委与杨斌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并要求拆迁公司与自己重新签订拆迁协议。
法院认为:市政管委作为拆迁人,已经向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发出了房屋拆迁通知,并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因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杨康尧已死亡,杨斌作为该房的户主便与市政管委联系拆迁事宜,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如因拆迁产生家庭纠纷,责任自负。杨威曾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斌,果求按照拆迁协议分割拆迁款,应视为其对拆迁协议的认可。现杨威要求确认杨斌与市政管委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其与拆迁公司重新签订拆迁协议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拆迁人拆除房屋之前必须与拆迁范围内的居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是,为保障居民的知情权,使其在充分、明确地了解房屋拆迁的原因、补偿的方式和权利救济的途径等信息的基础上自愿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堙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公告是拆迁工作的前置程序,拆迁公告的张贴,意味着房屋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在需要的是对房屋拆迁实行广泛宣传以赢得被拆迁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此基础上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告必须张贴于拆迁范围内及周围较为醒目、易于公众阅读的地点,对于规模较大的拆迁,应登载在当地的报纸上。所以,发布并张贴拆迁公告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加强拆迁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广大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拆迁的范围、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房情况等;另一方面,拆迁管理机关通过拆迁广告的形式对被拆迁人告知房屋拆迁申请已经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所以,拆迁公告正确、适时的发布,是对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保护,目的在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了拆迁人市政管委的拆迁申请并发布了拆迁公告。而拆迁人市政管委在与杨斌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前5个月就张贴了拆迁公告。可以说,一方面拆迁公告的发布和张贴都是依法进行的;另一方面杨威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并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但是,杨威置之不理,自身难免其咎。此外,虽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杨威、杨斌之父,但其父已经去世,而户主又是杨斌,所以市政管委与杨斌签订补偿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该合同的效力及于其他家庭成员。更何况合同签订后,杨斌向市政管委提交了内容为因拆迁问题产生家庭纠纷,责任自负的书面保证。所以,对于杨威的请求,法院有理由驳回。但杨威可以向杨斌提出请求,要求分割补偿款。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以不知情相抗辩,要求确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合同无效。
【关联法条链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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