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赵女士在市体委南大街有住房一套,房产证载明建筑面积为88.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占2004年5月,赵女士开办了私人诊所,将住房腾出三间供诊所营业使用。2000年10月,市房屋开发公司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房管局也发布了拆迁公告,将体委南大街1号至10号规划入拆迁范围,以建设体育用品综合商厦。赵女士的住房在拆迁范围内:赵女士与市房屋开发公司多次就补偿和安置问题进行协商,赵女士坚持认为自己的房屋应作为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安置,而市房屋开发公司认为房屋的性质应当依据房产证的记熬来认定,房产证上记载的是住宅房,即应当按照住宅房的标准补偿。双方争执不下,一气之下,赵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房屋开发公司按照商业用房对其进行拆迁补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戽向有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裁定不手受理。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就此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从理论上讲法院不应当不予受理。但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了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此程序启动的直接原因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启动的方式就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而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明确了拆迁争议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管辖权。这样,就同一事由,同时存在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管辖权,这两个管辖杈孰先孰后,就是争议的焦点。在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前置程序,就像劳动争议那样,非经行政主管机关的裁决不能进人诉讼程序;也有人认为,从理论上讲,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当事人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裁决之间作出选择。不同的理论主张为司法实践也带来了困难,很多法院遇到类似的问题也感觉很棘手。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中答复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①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同上述第一种学说的主张,将行政裁决程序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能先经行政裁决程序;只有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此种诉讼的性质就是行政诉讼了,而非民事诉讼。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当事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裁决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能先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只有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推荐阅读:
上海拆迁律师浅谈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lawyers168.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上海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房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 电话号码:150 0021 6886;135 6444 7675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QQ:539539449
● 电子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更多房产法律问题可登陆http://www.lawyers168.co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上海专业房产律师在线为您解答咨询或直接拨打上海专业房产律师电话进行咨询!
(文章编辑:上海知名房产律师|上海浦东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