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禁止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购公房?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建设部1999年4月22日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购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情形。
房屋所有人要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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