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1)、 (3)、 (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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