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的损失赔偿适用过错原则,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双方皆无过错则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双方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但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交款项及利`息。及中介三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出售一栋位于大石镇建筑面积为294平方米的豪宅,成交价为580余万元,付款方式为买方支付30万元购房定金,首期楼款250万元于交易过户当天或者之前付清,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卖方银行账户。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售楼,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需支付总楼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交了定金,6月26日又交了8000元的按揭费用,张某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却受阻。据卖方陈某说,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所交房屋存在违建,因此贷款不被批准。7月27日,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并于7月28日30万定金退还给了张某。张某诉称,按合同约定,卖方未能如期履约,应支付总楼价10%的违约全,即58万多元。同时支付其孩子因就近上学而产生的13300元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有关违不能过户情况,证据不足。事实上,该房屋已经于本案诉讼期间过户至案外人,由此可见,涉讼房屋存在的违建并不影响房屋的交易过户。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该房屋还处于抵押状态,而原告张某签合同时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即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贷款文件,但双方签订的同对办理同意贷款文件及抵押登记的履行义务人、履行时间均没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也不能达成一致,因此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原告、被告的任一方,因而不能适用有关违约全的规定。上海房产律师【分析】本案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办理贷款手续的义务由谁履行,所以贷款审批时很难认定是哪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双方都有合同解除权,卖方可以收回所交资金,但双方都不能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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