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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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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31 14:42:13 阅读次数: 9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称:《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一个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条款: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同时,《城市房屋租赁管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各以下条款:()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对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作了详细规定。(1)承租人权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善或者增设他物。因第三人主张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不可归责于承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继续承租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期限届满,承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出租人权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内保持租赁物符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物危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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