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在某市北京路117号有大小房子三处,2004年7月,根据城市规划,其住房所在地决定拆迁。经查,在张某的住房中,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2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尚有1年的使用期,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有产权证的房屋笏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即每平方米500元,无证房屋不予补偿。张某认为补偿过少,自己的临时建筑房屋也应在补偿范围之内,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对其临时建筑房屋进行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关于“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权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原告所使用的房屋中有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有系已经批准但尚未到期的临时建筑。被告对原告进行的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回张某的起诉。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本案是由于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所有的临时建筑就补偿问题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所谓的临时建筑,是指建设单位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临时使用目的的建筑物和筑物,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确认临时建筑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来认定。拆迁临时建筑,如果该临时建筑已经超过批准期限,则不补偿。该临时建筑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如果建设单位拒绝拆除,拆迁人可以拆除,并可以以料充抵拆迁费用。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指拆迁人应当给予临时建筑的所有人相当于该临时建筑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经济价值的补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所使用的房屋中有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有系已经批准但尚未到期的临时建筑,被告对原告进行的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张某起诉的处理是正确的。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杈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联法条链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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