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0年9月,黄某位于德胜路9号的2间平房的所在区域被规划为拆迁范围,拆迁人是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双方协商拆迁补偿金额时发生争议,黄某认为自己的房屋价值是24500元,因为自己在1年前购买此房的价格为20000元,装修花费了4500元。而市建设开发公司委市房地产评估公司作了评估,认定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21000元,并同意按此价款补偿。双方争执不下,市建设开发公司向市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市建设开发公司依据拆迁评估报告裁决由拆迁人市建设开发公司向被拆迁人黄某支付21000元拆迁补偿金。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项裁决。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确定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市房管局在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各项因素的基础上,以市场评估价确定偿全额并无不当,于是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实践中,补偿金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在签订协议前,拆迁当事人还可能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可以参照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金额c如果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中,如果被拆迁房屋尚未经过拆迁评估,或裁决机构认为原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违法,拆机构也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总之,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是确定拆迁补偿款的标准。本案中,市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市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因此采纳了此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事实依据。不过,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并不是凭空做出来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价格时必须采用市场比较法,综合考虑被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房屋的使用情况、建筑构、楼层、朝向等因素。所以,拆迁补偿金的确定是对各种因素进行市场综合比较的一个过程。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拆迁补偿金的确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做成。
【关联法条链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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