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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拆迁人的过失多占安置房面积的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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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的过失多占安置房面积的能构成侵权?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03 09:24:31 阅读次数: 16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例:19931110,佳和公司与彭华英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拆迁其居住的市白果巷37号两间房屋,由佳和公司安置彭华英在白果巷1单元551间、3单元2101,使用总面积为39.3平方米。新房盖好后,佳和公司在其签发的(96)佳安字第087号住宅安置证上记载1单元55(后改为5z)一套归彭华英之子郭正伦,该房使用面积为22.87平方米,另一套是3单元25,使用面积为1843平方米。由于郭正伦居住的55号房阳台和隔壁4号房阳台之间中墙未砌,故郭正伦在搬进安置房后,将隔壁阳台视为己有,拒绝退出隔壁阳台,导致1单元54号住户未能按时回迁该房。佳和公司遂以对方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正伦退还3.3平方米阳台,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佳和公司在修建佳花园回迁楼时,未将郭正伦回迁的1单元55号阳台与隔壁1单元54号阳台中墙砌好,且佳和公司工作人员在郭正伦住宅安置证上将其房屋使用面积⒛.留平方米写成”.田平方米,致使郭正伦在迁入新居后,将隔壁邻人阳台占为已有,责任在佳和公司,据此郭正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房屋侵权纠纷不当,应改为房屋安置纠纷。郭正伦占据隔壁3.3平方米阳台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根据19931110佳和公司与彭华英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使用总面积,该阳台不属郭正伦所有,故郭正伦应退还佳和公司。

    上海拆迁律师析:侵杈是指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杈益的行为。比如司法机关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没收其财产的行为,由于是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所以不构成侵杈如果债杈人非法拘禁债务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扣押其财物要求债务人还债的,在法律上就构成侵权。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包括:1.行为违法;2。造成损害后果;3.损害后果与非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本案中,佳和公司以侵权纠纷为由将郭正伦告上法庭,认为郭正伦非法侵占了隔壁4号房阳台,导致其无法将隔壁4号房安置回迁,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郭正伦多占隔壁4号房阳台的事实确实存在,该行为也实际上导致了佳和公司的损失,但是,比较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会发现,郭正伦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之所以多占面积,是由佳和公司自身的过失造成的。佳和公司不但未将两户阳台中墙砌好,而且在自己出具的住宅安置证上将其房屋使用面积⒛.留平方米写成”.87平方米,致使郭正伦在迁人新居后,将隔壁邻人阳台占为己有,责任在佳和公司。所以,郭正伦的行为不构成侵杈。此外,由于郭正伦也是本次房屋拆迁的被安置对象,所以其占有使用1单元55号是正当的。至于多占阳台面积,法院判令退还佳和公司,理由在于此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昏果就是返还,将不当获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依据旁星拆迁协议,郭正伦按协议约定只能安置使用面积⒛。田平方米的房屋,而其事实上占有了,多占面积的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而且该行为事实上造成佳和公司的损失,所以即使其对此主观上无过错,也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必须将不当多占的面积返还佳和公司。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被拆迁人因拆迁人的过失多占安置房面积的,因拆迁人无主观过错而不构成侵杈。但是,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多占的面积返还。不能返还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联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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