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3年11月10日,佳和公司与彭华英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拆迁其居住的市白果巷37号两间房屋,由佳和公司安置彭华英在白果巷1单元5楼5号1间、3单元2楼10号1间,使用总面积为39.3平方米。新房盖好后,佳和公司在其签发的(96)佳安字第087号住宅安置证上记载1单元5楼5号(后改为5楼z号)一套归彭华英之子郭正伦,该房使用面积为22.87平方米,另一套是3单元2楼5号,使用面积为18。43平方米。由于郭正伦居住的5楼5号房阳台和隔壁4号房阳台之间中墙未砌,故郭正伦在搬进安置房后,将隔壁阳台视为己有,拒绝退出隔壁阳台,导致1单元5楼4号住户未能按时回迁该房。佳和公司遂以对方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正伦退还3.3平方米阳台,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佳和公司在修建佳花园回迁楼时,未将郭正伦回迁的1单元5楼5号阳台与隔壁1单元5楼4号阳台中墙砌好,且佳和公司工作人员在郭正伦住宅安置证上将其房屋使用面积⒛.留平方米写成”.田平方米,致使郭正伦在迁入新居后,将隔壁邻人阳台占为已有,责任在佳和公司,据此郭正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房屋侵权纠纷不当,应改为房屋安置纠纷。郭正伦占据隔壁3.3平方米阳台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根据1993年11月10日佳和公司与彭华英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使用总面积,该阳台不属郭正伦所有,故郭正伦应退还佳和公司。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侵杈是指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杈益的行为。比如司法机关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没收其财产的行为,由于是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所以不构成侵杈如果债杈人非法拘禁债务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扣押其财物要求债务人还债的,在法律上就构成侵权。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包括:1.行为违法;2。造成损害后果;3.损害后果与非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本案中,佳和公司以侵权纠纷为由将郭正伦告上法庭,认为郭正伦非法侵占了隔壁4号房阳台,导致其无法将隔壁4号房安置回迁,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郭正伦多占隔壁4号房阳台的事实确实存在,该行为也实际上导致了佳和公司的损失,但是,比较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会发现,郭正伦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之所以多占面积,是由佳和公司自身的过失造成的。佳和公司不但未将两户阳台中墙砌好,而且在自己出具的住宅安置证上将其房屋使用面积⒛.留平方米写成”.87平方米,致使郭正伦在迁人新居后,将隔壁邻人阳台占为己有,责任在佳和公司。所以,郭正伦的行为不构成侵杈。此外,由于郭正伦也是本次房屋拆迁的被安置对象,所以其占有使用1单元5楼5号是正当的。至于多占阳台面积,法院判令退还佳和公司,理由在于此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昏果就是返还,将不当获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依据旁星拆迁协议,郭正伦按协议约定只能安置使用面积⒛。田平方米的房屋,而其事实上占有了,多占面积的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而且该行为事实上造成佳和公司的损失,所以即使其对此主观上无过错,也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必须将不当多占的面积返还佳和公司。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被拆迁人因拆迁人的过失多占安置房面积的,因拆迁人无主观过错而不构成侵杈。但是,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多占的面积返还。不能返还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联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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