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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不同意调换的安置房法院该怎么办?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03 09:44:12 阅读次数: 13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例:市政园林局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建设河涌项目,征用越秀南路地段。陈某向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承租的房屋位于越秀南路糙米拦65302,使用面积38.42平方米,属于拆迁范围。200210月⒉日,陈某(协议内称乙方)与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协议内称甲方)签订东濠涌截污东线工程租住公、私、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安置新广从路新兴花园44604房给乙方居住,该套间一厅两房,厅房面积31.324平方米,使用面积40.047平方米,有独立厨厕等配套设施,乙方同意于20021031日前搬迁到甲方安排的房屋居住等。协议签订后,陈某以其本人年事已高不适宜居住六层房屋为由,拒绝搬迁。2003326,市政园林局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决陈某继续履行合同。ˉ审诉讼期间,市政园林局表示可调整本市新广从路新兴花园33205房给陈某作永迁居住。经一审法院现场勘察,205房使用面积约为46.75平方米,一厅两房,有独立厨厕及阳台。因该房屋上层的卫生间排水管暴露于该房一卧室天花外,陈某表示不同意永迁至该205房居住。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园林局经批准征拆陈某房屋所在地段,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东濠涌截污工程租住公、私、侨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履行。现市政园林局已根据陈某的实际困难和要求调整了本市新广从路新兴花园33梯⒛房给陈某永迁居住,该房屋符合永迁安置条件,予以采纳。判决:陈某户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迁出本市越秀南路糙米栏65302,将房屋腾空交由市政园林局拆建。同时迁往本市新广从路新兴白云花园33205房永迁居住。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调整我居住的新广从路新兴白云花园33205,盖房的卧室在上一层卫生间下,不符合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第“条的规定,属于不合法建筑,因此我不能迁入居住。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没有依约履行搬离被征用地段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人迁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市政园林局要求陈某履行协议,立即搬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市政园林局在诉讼中另行提供的新广从路新兴花园33205,是符合陈某提出的低楼层安置要求的,但陈某在一审时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迁往该⒛5房居住,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当人就变更永迁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不应主动调整双方当事人已约定的协议内容。据此,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判决为:陈某户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迁出本市越秀南路糙米栏65302,将房屋腾空交由市政园林局拆建。同时迁往新广从路新兴花园44604房永迁居住。

    上海拆迁律师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拆迁安置问题。被拆迁人陈某与拆迁人市政园林局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同意以产杈调换的方式搬人新广从路新兴花园44604房居住。但是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陈某以年事已高不便居住高楼层为由反悔,拒绝搬迁,于是拆迁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在诉讼中,拆迁人考虑到陈某的要求为其调换了低楼层住房,陈某不同意,但一审法院认为合理,就判决陈某搬人调换的房屋。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仍然拒绝搬迁。所以,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一方面要审查双方达成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否有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另一方面要审查原审法院要求陈某搬人调换房的判决是否正确。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陈某不能证明协议的订立有任何欺诈、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现象,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所以两级法院均认定协议有效。既然有效,就意味着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陈某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搬出被拆迁房并迁人协议签订的安置房。问题是,市政园林局在一审中主动提出为陈某调换房的要求,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其实,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协议当事人一方变更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同意,那么该行为形成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履行。如果对方不同意,该意思表示就失效,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陈某拒绝变更协议。但是,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的情况下主动判决陈某搬人调换房,该判决的正确性受到二审法院的质疑。其实,这一问题就涉及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审理范围的问题。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审理的范围限于当事人因特定合同纠纷而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以,确定要审理的特定的合关系是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关键:本案中,双方订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根据,也是法院审理本案的事实依据。诉讼中虽然原告有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遭到被告拒绝,因此,原协议没有变化,法院的审查范围还应以原协议为基础来确定。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其角色是被动的,只能就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不能主动为当事人订合同。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当事人就变更永迁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不应主动调整双方当事人已约定的协议内容。所以判决陈某继续履行原协议是正确的。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被拆迁人违约拒绝履行原拆迁安置协议,也不同意调换的,法院不应当主动判决调换安置房,而应当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原协议义务。

【关联法条链接】《合同法》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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