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许某和谢某是某市焦化厂的职工,居住在该焦化厂分配的职工宿舍。2002年7月,该焦化厂决定对许某和谢某所居住的地区进行境整治,拆除旧房屋和居民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建设一个新花园。因某和谢某所居住的宿舍年代久远,已经破旧不堪,该焦化厂决定进行拆除,并发布了限期搬迁的公告,要求被拆除房屋的居住人员应当在2002年8月底前自行搬走。许某和谢某因无处可搬,便找厂领导要求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二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但该厂领导答复,许某和谢某所住的房屋是该厂分配给二人居住的,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该厂所有。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安置和补偿的内容只对社会上的拆迁安置起规范作用,对于单位内部对自己所属的房屋进行拆迁则不能适用,故拒绝了许某和谢某的要求。许某和谢某二人不知如何是好。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凡是单位内部进行改造拆除房屋的,需要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取决于单位内部履行拆除本单位的房屋,是否存在需要对被拆迁人,包括房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如果改造拆除的房屋,不仅所有权属于本单位,使用权也属于本单位,旧房拆除后,不需要进行安置、补偿的,这类行为属于自拆自建,即一般的建设活动。凡是单位内部改造拆除的房屋,尽管其所有权是属于本单位的,但是有部分房屋已经分配给职工居住或者已经出租给其他法人或者经济组织使用,单位与职工或者其他租人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租赁关系,对这种情况,单位改造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及房屋承租人的安置问题,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单位内部进行改造拆除房屋,如果单位的房屋已经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需要对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关联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4、91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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