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政府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于1997年5月至8月,取得了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手续,并开展拆迁工作。宋某的101.16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位于拆迁范围内。开发区管委会与宋某就拆迁安置问题未达成协议,于是申请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裁决。房产局于1990年1I月作出行政裁决书。房产局在栽决中体据的房屋价格标准是由其下设机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未作出的,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04900元。当时该评估报告未向宋某送达。宋某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但其房屋已被拆迁完毕。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管理局通过城市房屋拆迕管理办公窜委托房地产价格评竹所对本赛房屋迸行评估,有其相关规章的依据。但评估结果没向当事人转达,也未向当事人交代申请复核及不服复核结果申请仲裁等权利,在原审庭审中又未向法庭提交房屋现场勘查等相关材料来证明共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加当事人对该评估持有异议。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对涉案物具有评估鉴定资质的物价咨询房屋所进行沣估,并根据该评估价确定了拆迁人对宋某的补偿全额。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本案|,房管局在出行证裁决时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但是,由于该所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将评估结果向当事人送达并交代申请复核及不服复核结果申请仲裁等权利,所以房管局依照该所的评估报告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判决撤销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重新作出裁决。但是,本案中,争议房已经被拆迁,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在评估过程中也没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所以客观上增加了对被拆迁房估价的难度。又由于本案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法院没有责令房管局重新裁决,而是依职杈委托物价咨询房屋所重新进行鉴定,在对物价咨询房屋所评估的结论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直接作出判决,确定了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义务和补偿金额。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评估程序不合法,被拆迁房屋已被拆除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签订机构进行拆迁评估以确定拆迁补偿的价格。
【关联法条链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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