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家住东城区某大街110号。2003年10月,该大街被列入市旧城改造项目,赵某的住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从2O03年12月至2OO4年3月,拆迁人某房屋开发公司多次找赵某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是双方对补偿全额始终不熊达成一致。2004年5月,该开发公司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赵某的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经勘查测算,认定赵某的房屋市场评估价为20方完。赵某不服,认为自己的住房在区位、面积、结构和材料等方面均占优势,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远远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于是,赵某将评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赵某与评估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对于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赵某和开发公司可以采纳,也可以请求原评估机构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还可以依法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如果仍然达不成协议的话,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所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拆迁当事人可以不同意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该评估结果无论对拆迁当事人还是行政裁决机构来讲,均只具有参考作用。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仍不满意的,还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拆迁行政裁决或委托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聘请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再进行评估。但是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而不采纳评估结果,该评估报告不会实质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通过申请复核、另行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或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等方式解决。不能通过诉讼请求确认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无效。
【关联法条链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⒛条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