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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租赁当事人双方有哪些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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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当事人双方有哪些治安责任?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10 14:36:10 阅读次数: 8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承担以下治安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各案。(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房屋承租人承担着以下治安责任。(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各案。(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6)集体承租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至第12条分别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处罚措施。(1)出租人违反以下规定,由县()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①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②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③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④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⑤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2)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该规定第9条由县   '()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关于出租人收回房屋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咖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①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房屋受到损失的;②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③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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