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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租赁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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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10 14:41:28 阅读次数: 7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绐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各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O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各案。属涉外租赁的,到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并到房屋所在区、县的地税局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所得税。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书面租赁合同。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③当事人的合法证件。④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⑤规定的其他文件。房产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租赁证》。当事人的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是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房屋租赁申请合格后予以颁发的证书。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机构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进行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利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是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应悬挂在房屋的明显位置,便于监督检查。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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