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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一房数租怎样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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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租怎样理解啊?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12 13:53:57 阅读次数: 81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称:一房数租是出租人对于同一房屋订立两份以上租赁合同。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③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未获得租赁权的承租人的法律救济方法,主要是向出租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当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时,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当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还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合同后,仍然存在损害的,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02122,承租人黄某与出租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公房租赁合同,承租了某小区的三室一厅的房屋,并履行了合同义务。20036,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征得原房屋承租人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又将房屋租给关某。黄某将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已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房地产公司未经黄某同意,又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且仍收取黄某交纳的房屋租全,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黄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而房地产公司与关某的租赁合同无效。

      上海房产律师析:这是典型的一房数租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房产公司和黄某签订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向黄某交付房屋,黄某也现实地占有了房屋,应当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并且黄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在先,关某租房合同在后,关某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关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如果有效关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和弘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租金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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