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情况,如夫妻双方、父子、母女、恋爱中尚未结婚的男女双方、合伙人等。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两人以上所购房屋应为共同财产,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体现财产共有人的身份,在以后的房产证上才能体现财产共有人的份额。二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应当共同签署合同。房地产产权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在房产证上体现共同买受人,但只能由一个人持有主证,其他共有人持共有权证。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两人以上购买一套房屋需要做公证,主要是财产份额的公证。对于份额的比例,法律没有规定,完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比如两个买受人,对于房产的份额双方可以约定各占50%的份额,也可以约定一个人占99%的份额,另一个人占1%的份额。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根据购房合同上签字的购房人来确认的,并非想登记谁的名字就能登记谁的名字。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只由一个人签字,那么另外的共有权人或出资人无权要求房屋登记机关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