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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无效合同是怎样产生的是有那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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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释:无效合同是怎样产生的是有那些原因?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30 11:13:59 阅读次数: 101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无效合同是怎样产生的是有那些原因?

一是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具体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下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这种情况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是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无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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