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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怎样约定房屋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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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释:怎样约定房屋的交付?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8 13:15:51 阅读次数: 97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怎样约定房屋的交付?

(1)确定二手房的交付标准一般中介公司在合同房屋交付标准中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准是现状”,这样的约定因为缺少可参照的标准,等于没有约定。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方实地参观完所购房屋后对房屋的装修非常满意,于是很快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条件中注明按现状交付”,但是买方交完房款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在办理房屋交接时,发现房屋内的精装修都被拆除,空调也被拆走。当买方提出强烈质疑时,中介公司及卖方都一口咬定当初就是这样的,房价款中不包括精装修,这种情况让买方始料不及,又无话可说,因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的标准,所以,即使起诉也不能胜诉。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的标准及现状一定像一手房那样列一个附件,将装修、设各、电器及家具情况列一清单,并约定实际交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

(2)约定与房屋一并交付的物品售房人交房时应将以下物品同时向畸房人交付:①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电、暖、燃气门等所有钥匙;②《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保修书》、物业合同、物业管理公约;③各种水、电、气等卡、有线电视交费凭证;④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物品。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时,售房人应协助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办理房屋交接时,买卖双方均应到场。房屋交验完毕后,双方应签署《物交验单》对房屋设施、设备状况予以明确。

(3)房屋附属物的交付有些房屋附属带有独立的使用空间,比如地下室等,有些地下室是可独立使用的,有些是与房屋一体的,比如一层的地下室。在此笔者提醒: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如果房屋有独立、半独立使用的附属物或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物,一定要在房屋买卖合同里写清楚,说明所购房屋包括所购房屋,也包括与房屋相关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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