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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孤寡老人去世,侄子和养女都可以继承其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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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侄子和养女都可以继承其房产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4-17 17:14:51 阅读次数: 14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简介:
  2001年2月19日,谢老太购买了长宁区凯旋路的一套房屋,并作为权利人取得房产证。谢老太没有子女,但有一名养女谢莹,2000年赴美定居。由于配偶已辞世,年迈的谢老太独自生活,日常起居主要由居委会及邻居朋友帮忙照顾。她曾向居委会干部顾阿姨表示,今后谁扶养她遗产就给谁,自己去世后可由侄子谢山华处理后事。
  2011年5月8日,因肺癌病情加重,谢老太住进医院。居委会魏阿姨和老人的侄子谢山华商量后,在居委会起草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我叫谢××,今年99岁,由于我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特立此遗嘱。养女谢莹出国后就再无联系,没有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现在我已无法独自生活,我愿意跟随我的亲侄子谢山华等一起生活,由他来照顾我的饮食起居。在我在世之日,我的房子可以出租,出租的收入作为我看病和生活用费,如果我故去,我在上海的房子及室内的一切由我的侄子继承。”
  同年5月11日,谢老太病危,居委会干部顾阿姨向谢老太出示了遗嘱,但未从头到尾宣读遗嘱,仅问谢老太“是否要谢山华接她去乡下同住,由谢山华照顾起居”,谢老太表示同意,遂在护工帮助下按了手印;顾阿姨当时均未向谢老太提及其死后遗产如何处理的事宜,谢老太也仅明确表示要求与谢山华共同生活,并未明确表示如何处分遗产的事宜。随后,顾阿姨、谢山华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次日,谢老太去世。
  料理完丧事后,谢莹和谢华山因房产继承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遗嘱无效,老太的遗产应有养女谢莹继承。
  律师说法:
  问:遗嘱为何无效?
  答:遗嘱是立遗嘱人对死后自己财产的一种处理方式。本案中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这个遗嘱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导致遗嘱无效。
  1、形式方面,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应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达进行书写,并且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和签名,见证人和代书人应与继承人和继承的遗产无利害或利益关系。本案中的遗嘱是居委会干部和侄子谢华山的私下草拟,草拟后也未向谢老太当面宣读,该内容不能视为谢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代书人和见证人是居委会干部和侄子谢华山,谢华山与被继承的遗产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
  2、实质方面,(1)遗嘱非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遗嘱的既非老太自己草拟,也不是根据老太的表达的真实意思整理而成,草拟后也未完整宣读,所以遗嘱的内容不能视为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即使向老太完整宣读,宣读后按手印,其意思表示也很难认定为是老太的意思表示,因为老太去世前一天的神智是否清楚,精神状态如何都很难确定,这种情况下所立遗嘱的效力很容易被推翻,除非有其他佐证。(2)侄子谢华山未和老太实际生活,平时也未对老太给予关心和照顾,而实际上是由居委会和邻居给予照顾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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