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称:租赁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殊情况有法律规定。(1)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最长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能是无限期的。《合同法》在第214条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O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农村房屋因为土地的性质导致了其交易受到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但是有些购房者试图通过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如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为1∞年,这显然是无效的,依我国合同法规定最长时间不超过zO年。2007年3月,王某承租了沈某的一间铺面,双方田头约定月租金600元,每月初付清下月租金,但对租赁期限却没有约定。去年8月,王某接到沈某通知,说他要使用铺面,限其在一个月内交回,谁知王某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08年底,王某接到法院的传票,称沈某已将他起诉到法院,要其应诉。沈某要求解除他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让王某付清所欠房屋租金1800元,承担损失费5000元。王某对此当然一口拒绝。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全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两人对该房屋并未约定租赁期限,属不定期租赁,沈某随时可主张解除租赁关系。对于沈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请,因王某在使用该房屋期间并未对沈某造成经济损失,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沈某与王某的房屋租赁关系;某一次性付清拖欠沈某去年8月8日起至腾出该房时为止的房屋租金。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房合同,出租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