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租赁期限有哪些法律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租赁期限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11 13:40:59 阅读次数: 80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称:租赁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殊情况有法律规定。(1)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最长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能是无限期的。《合同法》在第214条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O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农村房屋因为土地的性质导致了其交易受到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但是有些购房者试图通过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如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为1∞年,这显然是无效的,依我国合同法规定最长时间不超过zO年。20073,王某承租了沈某的一间铺面,双方田头约定月租金600,每月初付清下月租金,但对租赁期限却没有约定。去年8,王某接到沈某通知,说他要使用铺面,限其在一个月内交回,谁知王某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08年底,王某接到法院的传票,称沈某已将他起诉到法院,要其应诉。沈某要求解除他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让王某付清所欠房屋租金1800,承担损失费5000元。王某对此当然一口拒绝。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全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两人对该房屋并未约定租赁期限,属不定期租赁,沈某随时可主张解除租赁关系。对于沈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请,因王某在使用该房屋期间并未对沈某造成经济损失,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沈某与王某的房屋租赁关系;某一次性付清拖欠沈某去年88日起至腾出该房时为止的房屋租金。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房合同,出租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关系。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承租人拖欠租金法律有哪些规定?
下一篇:如何理解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