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称:租金支付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对此《合同法》有详细的规定。(1)租金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拒付延付租金的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因为承租人拒付或延付租金而解除合同的必须给承租人确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出了宽限期之后,如果承租人还是没有支付租全,此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导致出租人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出租人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3)法定租金减免《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符合租赁合同目的的房屋的义务,如果因为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对租赁物使用和收益,不论第三人主张权利是否合法,承租人都有权利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者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同时由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产权,所以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当非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租赁物损毁灭失时,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便没有的很好的履行,承租人的租赁利益因此受到损失,所以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租金,但只有在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时候承租人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正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收益应当归承租人,出租人不得以此收益折抵房租或增加租金。(4)拖欠租金的处理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按期交付房屋租金是其最基本的义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行为构成属违约,承租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①交纳违约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②赔偿损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③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27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承租人拖欠租金,不仅要向出租人偿付违约金,而且在当累计拖欠租金达到6个月后,房屋也会被收回,并且要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